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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7   来源:常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2.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

常州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打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本市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禁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请托他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领域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在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关键内容的确定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为特定供应商设定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要求,从而为其谋取竞争优势或排除、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二)明示或暗示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紧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从而排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四)在资格审查、开标、评审、谈判、磋商等关键环节,为特定供应商传递信息、请托说情;

(五)干涉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小组组建;

(六)干扰评审小组及其成员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施加压力影响评审结果;

(七)明示或暗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让特定供应商中标或以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中标;

(八)违规干预采购结果的确认;

(九)违规干预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采购项目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

(十)超越职责范围,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十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等施加压力,干扰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举报等相关处理及监督检查;

(十二)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自觉抵制并予以拒绝,及时、全面、客观记录具体情况,填写《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在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向负责该项目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有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登记表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据有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要求,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人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报告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报告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报告人。对发生泄密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2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情况

 

 

 

插手干预时间

插手干预方式

插手干预地点

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事项、内容

报告人基本情况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登记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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