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现制定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指南,以供参考。
一、制度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号)等相关规定,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相关要求简述如下。
扰动范围
|
方案编制形式
|
审查要求
|
监测要求
|
验收要求
|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
|
编制
报告书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
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
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
|
编制
报告表
|
由生产建设单位选择至少一名省级专家签署意见。
|
无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验收组应至少一名省级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
二、 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指导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工作均可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
2.报告书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表的不需要编制竣工报告,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3.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费用差别较大。近年在常提供过相关技术服务的单位名单附后,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向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咨询比价。
三、信用管理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如需变更相关信息,请联系市水利局修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2.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与实际不符的;
3.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联系人:周宁 联系电话:85682178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名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