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七章、共四十八条,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治理、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行河道分级及名录管理制度
明确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外,本市河道划分为市级、县级、镇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为市级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县域重要河道为县级河道,其他河道为镇级河道;县级和镇级河道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明确实行河道名录管理制度,其中市级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镇级河道名录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河道长效管护机制
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明确河道管护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河道分级管护标准规范和考核指标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分级管护标准规范制定河道管护实施方案,对河道管护实施考核。河道管护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维修、养护、保洁等。推行河道与近邻道路、绿化、环卫、公共设施等一体化综合管护。
三、实施河道生态蓝线管控
在不与国家蓝线管理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条例扩大和丰富了现行规划管理中的蓝线管理范围和内涵,明确将河道保护范围和河道生态缓冲区统一纳入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强化河道保护管理的系统性、有效性。规定本市所有河道实施生态蓝线管控;河道生态蓝线范围是河道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应当包括河道岸线外侧一定的陆域空间。陆域空间控制的界限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河道的防汛通道、堤防安全、生态缓冲、绿化景观等因素制定。
四、加强河道生态治理推进水网建设水系连通
要求根据河道保护和治理需要制定实施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强调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关注河道历史风貌、生态系统、人文景观等要求。明确新建河道应当建设生态护岸;对已建非生态护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对因城乡建设发展已经形成的河道填堵、覆盖、中断、水系不畅等情况进行普查和评估,对需要连通或者恢复的河道, 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优先组织实施。
五、强化农村河道治理
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整合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实施综合治理。明确建立健全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
六、建立河道水文化保护机制
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和涉河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桥梁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遗迹等编制保护名录。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河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水工遗址展示点、水情教育基地等场所和设施。
七、细化补充河长制规定
明确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对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河长制成员单位、考核评价等作了细化规定。鼓励设立民间河长,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
八、原则规定滨水活动要求
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滨水区域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水上运动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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