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首例水资源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水利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就邹区某制冰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造成的水资源损害追加赔偿。该案是常州市首起通过缴纳补偿金生态修复方式承担责任的水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江苏省首例签订成功的水资源损害赔偿协议,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
今年7月,邹区某制冰厂擅自开采地下水资源,造成地下水资源损失、环境服务功能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常州市水利局对该厂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按照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对水生态减损价值计算补偿,与该厂磋商成功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次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强化了水资源保护和合法利用,按照“资源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捍卫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条,规范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水资源费补偿。同时该协议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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