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河湖长制体制机制,严格规范河湖长履职情况,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再上新台阶,近日,经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河长办制定印发了《常州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常州市辖市(区)级河湖长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履职评价办法》),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和区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用量化指标来精准评价日常和年度工作。
《绩效评价办法》设置了“工作部署、工作推进、工作成效、加分、扣分”五个项目和十八个指标层,评价总分设定为100分,重点关注“532”发展战略年度涉河项目完成情况、河湖长履职、交办问题整改、支流支浜消劣、幸福河湖建设等,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合理调整评价的内容及分值。《履职评价办法》设置7项指标,主要评价河湖状况、社会监督、巡河督查、一河(湖)一策或年度计划编制、河湖长制工作研究部署、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月度评价、季度评价、年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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