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制定印发《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
该《办法》共七章29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执行和管理、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以及附则七部分内容。明确了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范围包括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农村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长制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水利项目监管等方面的政府专项资金。
该办法的出台,加强和规范了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标志着市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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