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水利部日前组织编制了《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水利资金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资金监督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使用水利资金的部门或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水利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预防为主、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与责任追究,指导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授权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并落实问题整改及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以项目为基本单元,使用水利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水利资金的直接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对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水利资金的行政管理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包括对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全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可采取资金稽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
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一)听取直接责任单位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介绍,向相关单位问询了解情况;
(二)查阅有关设计及批复文件,查阅计划文件及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
(三)核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结算票据、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
(四)实地、实物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与相关人员座谈,走访周边群众,核查实施内容;
(六)对发现问题线索组织延伸检查。
上述所述的相关单位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勘测设计、研究咨询、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以及与项目有关联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是指项目的直接参与人员或虽未直接参与但与项目有关联的人员。
第十一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结束后,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已经接受水利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的项目,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再重复检查。
第四章 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水利资金问题是指直接责任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问题。水利资金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水利资金问题分类见附件1。
资金监督检查单位根据本办法对资金问题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时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水利资金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应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及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章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资金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印发整改通知,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本办法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水利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见附件3。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水利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资金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九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停职或调整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实施责任追究,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套取水利资金:包括虚报虚列项目、虚增建设规模、虚列投资概算、虚增投资完成额、重复申报项目,以及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套取国家贴息补助等;
(二)截留、挪用水利资金;
(三)贪污水利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等级责任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责任单位,由水利部在官方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发现勘测设计、研究咨询、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资金监督检查单位督促直接责任单位依法追回被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予以处罚或追偿,涉及企业信誉的记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
对于发现其他部门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隐匿问题的;
(二)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
(三)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资金问题分类
2.水利资金问题确认单(式样)
3.水利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