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组织起草全市水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水利政策。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市确定的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规划。编制全市重要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库治理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制度。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长效管护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等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御台风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的拟订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推广和研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辖市、区间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釆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常州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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