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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6-07-0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市水利局对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省水利厅、市水利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㈠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㈡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㈢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㈣是否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㈤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㈥在实施直接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进行听证;


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㈧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㈨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处室负责人责任制。局机关有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行政监督检查任务,落实行政监督检查责任人员,依法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第七条 在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时,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停止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加强跟踪检查。


第九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市水利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市水利局监察局投诉、举报,局监察室应当及时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水利局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条 市水利局行政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行政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处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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