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出台了《常州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二十七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与事后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后续监管,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实施后续监管前,需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办法》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是我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水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制度、更好地服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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