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常州市水利局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服务好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据《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1号)第十五条规定,我市对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程序提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验收材料、验收时间、验收环节上都做了简化。一是简化材料要求,允许申请人以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代替编制取水许可验收报告,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减少到三页纸。二是缩短试运行期限,申请人试运行达到审批要求的即可提出验收申请。不要求有连续30天的试运行期限。三是提高验收效率。实行现场勘察,现场出具验收意见,立即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