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规定,武进区水利局按照常州市政府批准的《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对武进区水功能区进行了纳污能力计算,调查了现场排污情况,制定了2013年-2020年地表水(环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向武进区环保局提交了《关于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四项水域纳污能力总量控制措施:1、加强工业点源治理,将所有污染源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实行搬迁或关闭;2、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及畜禽业的现状,重点整治畜禽养殖;3、发挥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剩余处理能力;4、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并从污染源削减、工程调水和客水控制三方面提出了水域纳污能力调控对策。
《意见》可作为武进区环保局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