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苏府法【2011】58号)等有关规定,常州市水利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权力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行拆除、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强制封井、暂扣机具、没收违法所得等16项行政强制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编制了《常州市水利局行政强制事项一览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将报请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