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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河道处正式更名为河道湖泊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0-01-18   来源:常州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常编[2009]106文批复同意我局常州市河道管理处更名、调整单位规格和经费形式,根据批复,常州市河道管理处正式更名为常州市河道湖泊管理处,同时,常州市河道处增挂常州市澡港河管理处、常州市澡港河水政监察站的牌子也一并撤销。

  我市境内湖泊湖荡多,境内有省管湖泊太湖、滆湖、长荡湖3个,其中太湖常州境内面积约35.5平方公里,岸线长7.1公里,主要分布在武进区境内;滆湖常州境内面积约114.8平方公里,岸线长56.31公里,主要分布在武进区境内;长荡湖面积约90平方公里,岸线长59.4公里,主要分布在金坛、溧阳市境内。三大湖泊既是流域、区域防洪保安的重要调蓄主体和泄洪通道,又是我市地表水资源的主要载体,更是常州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

  更名后新成立的河湖管理处规格调整为相当副处级;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综合科、工程管理科、防汛物资储调科,湖泊管理所、运河管理所、泵站管理所,河道湖泊管理处需经费形式由自收自以调整为全额拨款,核定编制38名。

  更名后的河湖管理处主要管辖境内的太湖、长荡湖、鬲湖及市属骨干河道。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三项: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开发利用的日常管理;负责所辖河道和配套工程设施及防洪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养护工作,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筑项目方案,协助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参与防汛检查、抢险等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物资的储备调运。

  该单位的成立,是我市为全面贯彻《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强湖泊的管理与保护工作所做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有助于我市湖泊、湖荡、河道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常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背景链接: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水管〔2008〕26号),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2008年明确了省级湖泊管理机构。省政府《关于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的批复》及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省管湖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应管理部门(机构);市县管理的湖泊,由相关市县组建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具体管理部门(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明确机构性质和职责、人员数量和管理经费渠道,建立完善的湖泊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省政府及水利厅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精简高效、就近负责的原则,2009年,市水利局在常州市河道管理处基础上,对管理处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工作职责进行重新明确,新增湖泊湖荡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职能。并得到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大力支持,目前机构变更等相关工作已经开展。在此之前,市河道管理处按照省政府明确的省管湖泊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及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两年来,市局连续召开6次专题会议,以季度督查会为抓手,以会定人,以会代训。有省管湖泊管理任务的武进、金坛、溧阳3个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均明确了管理部门,落实了管理人员,建立了管理队伍网络,武进区经编委批复正式成立了“武进区河道湖泊管理处”,基本形成了由市、辖市(区)、沿湖乡镇水利站人员参加的湖泊管理组织体系。全面完成了省管湖泊保护范围勘界定桩工作。完成了境内太湖、滆湖、长荡湖共计124座界桩的埋设工作,并率先在全省完成了市级初验并通过了省级总体验收。同时,迅速落实了界桩管护工作。根据《江苏省湖泊巡查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和巡查方案,及时制止非法圈圩、抬水养鱼、擅自开发等违法行为,全面有序组织开展湖泊巡查和执法工作。特别是2009年以来,围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行动,对太湖湿地建设项目和长荡湖儒林水城、上黄湿地项目等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审批手续,取得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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