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公布全省2012-2014年水域变化监测成果 |
发布日期:2016-07-20 来源: 水利厅 |
近日,省水利厅向各市公布全省2012-2014年水域变化监测成果。这是继2014年首次公布全省2012年度水域面积基础成果后,第一次对全省水域变化成果予以公布。 成果显示:2012-2014年全省水域变化总体平稳,与2012年相比,2014年全省河道、湖泊、水库、塘坝四类水域总面积增加5.457平方公里,其中湖泊、河道、塘坝三类水域面积均有所增加,水库类水域面积略有减少。13个省辖市中,淮安、宿迁、苏州、盐城、徐州、南京、无锡、常州等8市水域面积有所增加,其他5市水域面积略有减少。 省水利厅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开展重要水域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水域空间管控,依法查处违法侵占行为,按照保护优先原则合理利用水域资源,对确需利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省水利厅将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要求,持续开展全省水域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成果,并将监测成果作为衡量各地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成效和水利现代化进程监测的重要依据。 河湖水域是地表水的主要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对水流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并把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全省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防止我省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为贯彻落实《办法》,2013年省水利厅根据高精度航片,利用全省水利普查成果,参考1:1万水系图,开展了首次全省水域监测工作,并于2014年10月印发《关于公布全省2012年度水域面积监测成果的通知》(苏水管〔2014〕75 号),以县为单位公布了监测成果。2015年省水利厅以2012年水域监测数据为本底,叠加2014年0.3米全省航片数据,对全省湖泊、河流、水库、塘坝四个类别水域变化情况提取、分析、统计,并组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水域监测工作的持续开展,将为推进全省水域管理与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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