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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办公室
    3月15日,省政府以苏政发〔2012〕27号文件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见附件),这是继2011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水资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有效解决我省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意见》明确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全文约5800字,共分5个部分22条。对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具有以下八个特点:

    一是突出工作思路的创新。《意见》提出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建立“三条红线”控制制度,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60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资源管理现代化道路,2020年前以县(市)为单位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二是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意见》要求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系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供水排水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是突出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意见》提出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用水大户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全省联网运行。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划定限采水位和禁采水位,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开展取水权有偿取得和转让试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四是突出用水效率控制。《意见》强调要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经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五是突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意见》提出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限期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

    六是突出河湖管理和保护。《意见》要求加快“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等主要输水干线清水通道建设,其他区域性承担水资源调配任务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强管理、严格保护。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七是突出水资源有偿使用。《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

    八是突出水资源责任考核。《意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和重点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健全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市、县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乡镇水利(务)站功能作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信息来源:江苏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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