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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量取水拟罚款10倍
发布日期:2005-11-18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晚报  今后,地下水取水单位或个人如未按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可能需另按现行水价的10倍缴纳加价水费。为更好地防止上海地面沉降,上海市政府正在
  起草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草案)》日前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据了解,上海自1921年明显出现地面沉降现象以来,至1965年市区地面平均下降1.69米,最大年均沉降量达110毫米。解放前上海外白渡桥下可以行船,现在早已不可能;上世纪60年代的外滩,涨潮时可以在黄浦江里洗手,现在必须用防汛墙加高加固。尽管近几年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防止地面继续下沉依然是本市的一大课题。

  为此草案在取水、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施工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惩罚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1日,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编:200003,E-mail:fzb01@shanghai.gov.cn

  ■链接 “草案”内容选登

  严格控制取地下水

  本市地下水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制度,并对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总量严格控制。战备、应急、备用、特种养殖、优水优用和特殊行业用井外,其它深井应当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后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凿深井。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禁止开采地下水。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10倍缴纳加价水费。

  施工建设需先评估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如进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超过规定的建筑容量或者高层的建设、基坑深度大于7米(含7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勘察阶段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施工。

  擅凿深井可处3万罚款

  危害、破坏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的;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未完成核定回灌量的;擅自开凿深井的,由市水务局所属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务渎职行政处分

  市政府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面沉降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编制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城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的;

  2、违反规定批准未包含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3、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面沉降情况,或者擅自发布地面沉降数据的;

  4、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5、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记者 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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