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为长江黄河立法 |
发布日期:2005-09-07 来源:中国青年报 |
“对于大江大河的保护,我国可以效仿一些先进国家的做法,制定类似于《黄河法》、《长江法》、《太湖法》等法律,来约束一些企业和政府的行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马俊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近些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不少成果,但在环保的立法与执法上仍有不足。
作为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国际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专题的中方主席,马俊驹说,如果制定了《长江法》,我们修建一项工程就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有一系列的论证依据,这样可以集中更多人的智慧,避免或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这也是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凡大河流、大湖泊都要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 马俊驹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环保诉讼案件不断增加,这是好事,说明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加了。过去,我们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司法程序介入的路径不畅。现在我们放宽了诉讼主体资格,扩大了被诉主体范围,这十分有利于对污染受害者权利的保护。现在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在从事环境侵权案件的研究。 针对现在环境污染有向农村和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马教授认为解决之道在于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应当考虑创设环境权的概念,承认环境权也是一种生存权,即人权,将其提高到宪法权力的地位。在现实中,有些政府官员追求政绩工程,而环保需要大量投入且见效缓慢,于是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他们没有意识到,搞好环保就是一项造福后代的最大政绩。”城市中的待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乡镇的环境监督也应比照城市标准。尽管这可能影响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不能因此就以放弃环境质量作为代价。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马俊驹最后强调,环保的司法程序要与国际接轨,不能重蹈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实习生 叶蕾 陈高翔 记者 万兴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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