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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研讨会召开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长江水利网
长江水利网 (特约记者 杨莹 秦瑞宝 朱俊君 通讯员 邓涌涌) 8月17日-18日,长江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研讨会在汉召开。长江委副主任徐安雄在会上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加强各级采砂管理部门执法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化管理平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做到禁采区及禁采期不发生非法采砂活动,已解禁可采区的管理井然有序,依法管理、秉公执法。

    水利部建管司匡少涛处长,长江委副主任徐安雄,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郭志高出席了会议,长江委砂管局局长吴志广主持了会议。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省水利厅,长江采砂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沿江有采砂管理任务的地、市和已解禁可采区现场监管一线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并分组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在传达了水利部副部长矫勇近期检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关讲话精神之后,徐安雄充分肯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取得的显著成绩。他说,2001年2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实行禁采以来,特别是2002年1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长江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与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使一度猖獗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省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解禁准备工作,实施解禁的可采区现场采(运)秩序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没有出现众所担心的“解禁之日,就是混乱之时”的局面,无论是禁采管理,还是可采区解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握住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大局,取得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明显成效。

    徐安雄指出,尽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成果还是初步的,甚至相当脆弱,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困难。一是认识不到位;二是局部江段非法采砂活动仍然存在;三是在可采区解禁后,在一些可采区出现了现场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四是有关管理措施及法规有待完善;五是相关工作深度不够;六是有关管理经费未纳入正常的预算体系,拍卖或招标所得资金的管理尚无办法,现场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保证。

    徐安雄强调,当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汛后又有部分可采区将陆续解禁,我们既要增强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信心,又要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准备。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从检验各级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长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二是要强化责任,加大督察督办工作力度。针对在第一个解禁可采期存在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坚决整改。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今年长江委准备推行“亮黄牌”制度,对不认真落实采砂监管责任,导致监管失控、偷采现象严重的已解禁可采区,以及因禁采管理不力,导致屡次出现非法采砂的河段将将给予黄牌警告,对于被亮黄牌的县(市),长江委将商请所在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境内的可采区下一年度的开采资格。三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无论是许可证审批发放,还是现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做到行政主体、对象、程序、内容合法化。要特别注意避免行政行为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既不能行政不作为,也不能超过法定管理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四是要继续保持对禁采区、禁采期的严打高压管理态势。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有效合作,坚持以日常巡查、专项打击、非法采砂案件的依法严处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禁采区、禁采期各类非法采砂的严打高压态势,防止违法采砂活动反弹。五是要加强解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汛后长江采砂解禁。各省水利厅要按照水利部对规划可采区的解禁准备工作和解禁条件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和四个必备条件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并扎实抓好下一个可采期解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许可方式。要认真抓好现场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项管理职责和各种管理手段。同时,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交通、海事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依法规范行业和部门收费行为,避免发生乱罚款、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六是要抓紧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要尽快把长江中下游干流采砂规划的修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采砂经营权招标、拍卖费和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力度,及时为工作实践提供指导。七是要加强能力建设,锻造高素质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加强对各级砂管领导干部的定期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基层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除了引导大家及时在思想上、从源头上筑起一道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外,尤其要重点从那些易滋生腐败的敏感岗位入手,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源头防腐、制度防腐的长效防控机制,努力以好的机制来确保我们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据长江委砂管局局长吴志广介绍,2004年以来,长江中下游干流各省通过招标或拍卖的形式先后确定了16个可采区采砂经营权,其中12个可采区实施了采砂作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了从无序、乱采滥挖到全面禁采,再到逐步解禁,并处于可控状态的可喜转变之中,一度猖獗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总结部分可采区解禁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研究解决可采区现场监管和在禁采区、禁采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今年汛后长江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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