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
发布日期:2005-08-16 来源:水利部网站 |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中央财政决定今年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农村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为切实做好今年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围绕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等问题,先后赴山西、河北、江苏、湖北、江西、四川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并分别于1月、6月两次召开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地对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经财政部和水利部有关司局反复研究,并两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意见,明确了今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补助方式。近日,两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办法》指出,对各地农村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对地方财政自愿安排资金,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今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实施的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实施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与管护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特别强调了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建后管理。为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办法》特别指出,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地方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后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实施和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办法》规定,中央补助资金可列3%的经费,用于中央试点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根据《办法》,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又联合下达了《关于200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2005年中央财政下达3亿元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试点建设,这标志着"民办公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将向农民传达一种公共财政开始普照农村的强烈信号,必将有力地调动各地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对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各地财政、水利部门正按通知要求,抓紧进行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在全力做好今年"民办公助"试点工作的同时,经与财政部农业司协商一致,水利部农水司正组织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编制工作。本次规划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的重点放在万亩以下小型灌区、排涝面积3万亩以下排水区和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上,同时兼顾为小型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农村小型河道治理,建设重点以现有小型水利设施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为主。规划的编制将进一步把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落到实处,并为加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为2006年全面采用"民办公助"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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