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防汛条例》 |
发布日期:2005-07-27 来源: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条例》。
国务院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8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作了四处修改,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并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作了修改。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 《条例》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条例》还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此外,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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