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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重新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发布日期:2005-02-07  来源:江苏水利


    根据这些年来地下水情的变化情况和地下水管理工作需要,我省再次组织力量开展了本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这是我省继1995年和2000年省政府分别批准了苏锡常地区和苏北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之后,第二次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发布了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下水开采压缩方案,实行严格的计划开采制度,做好水源替代和水源结构调整,确保人民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求,各级各类取水地下水的项目,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者违反规定取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厅水资源处供稿 编辑 王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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