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实施新的用水定额 |
发布日期:2005-02-07 来源:江苏水利 |
日前,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利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2002年公布的用水定额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定额作为制定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建立万元GDP用水量参照体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节水评估,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等工作的依据。各行业发布的用水定额与该定额不一致的,按该定额执行。各地可在本定额规定的限额内,制定严于本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报送省批准后执行。 (厅水资源处供稿 编辑 王慧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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