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从7个方面初步建立水价运行机制 |
发布日期:2005-01-28 来源:水利部网站 |
一是征收水资源费。大连市建立了水资源费分级征收体制,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所属的城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征收,并足额上缴市财政;所属区(市、县)的水资源费由当地水务(水利)部门负责征收,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利用自备井直接取用地下水的用水户和少数取用地表水的用水户。
二是征收供水配套费。2004年10月,大连市下发了《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原有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等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水源等大配套设施建设。该项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其中供水配套收费为60元/平方米。 三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大连市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6元/立方米,含在居民使用自来水水价中;对非居民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为0.9元/立方米;对特种行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为1.1元,统一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在抄表计量的基础上征收,上缴市财政。 四是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目前,大连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为2元/立方米,工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为3.2元/立方米,商业、旅游业、大众浴池用水为5元/立方米,桑那浴、游泳馆等特业用水为20元/立方米。 五是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连市由物价部门确定的污水再生水水价为每立方米0.80元,中水销售价格为2.66元/立方米,由投资主体或产权人收取作为销售收入。 六是实行超基数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大连市对居民用水实行了超基数加价措施,规定每户每月用水基数为8立方米,超过部分按每立方米10元计价。对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工商企事业用水单位及个体业户,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价收取水费。 七是加大各种水费收缴力度。行政上,大连市通过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处罚和追缴,同时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限制涉费单位和用户的用水行为;法律上,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起诉应诉制度,对拒不交费、长期拖欠水费的单位和用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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