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王 铭 王慧梅)2004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经过多年建设,江苏农村水利已具备一定的基础,但是该省相当一部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标准不高,工程老化失修,效益严重衰减,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后,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组织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时期的农村水利建设面临更多挑战和压力。为了确保江苏农村水利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政府及时出台了这个重要政策性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农村水利是整个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条件,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
《意见》规划了江苏农村水利建设的基本蓝图。到2010年,全省旱涝保收农田占基本农田的80%以上,农田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5;县级主要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功能区标准;水土流失面积80%以上得到治理,小城镇防洪标准达到10至20年一遇。
《意见》对深化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体制。原则上,村内工程建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镇范围内的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县(市)域范围内的跨乡工程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制、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合理核定水利站人员编制,落实管理经费,认真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
《意见》对完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政策,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建立政府投入、市场化筹资和依法组织农民投劳投资相结合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增加各级财政性资金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省级财政增加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主要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进行补助,重点向苏北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市、县财政应坚持从本级财力中安排2%-4%用于水利建设的规定,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把农村水利建设作为投入重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划分30%用于农村水利建设。要大力支持发展民营水利。积极运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村内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通过一事一议筹劳筹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