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有新规不缴污水处理费须交“排污费” |
发布日期:2004-06-08 来源:大江网 |
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近日出台了《南昌市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范围之内的单位和个人,将不用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可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目前,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用水0.22元/吨;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用水0.35元/吨。 《实施意见》规定,凡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范围之内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单位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按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如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须向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凭据。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将可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1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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