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水域保护办法对五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 |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江苏省水利厅 |
省政府日前公布《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将对五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五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包括: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水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和自然保护区水域;清水通道维护区和重要湿地的水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水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保护水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重点保护水域名录应当明确水域名称、位置、类型、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涉及水功能区内容应当符合《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保护水域空间管控网络体系,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域保护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生态补偿内容。实施水域生态修复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保护等专项规划加强水域及其岸线管理,明确水域开发利用相关要求,开展水域分区管理。水域分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域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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