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
发布日期:2020-03-25 来源:省水利厅 |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的江苏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3月18日,省水利厅制订出台《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9节30条,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与进度管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监管、资金和征地移民、验收、监管机制、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加强与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和进度管理,确保前期工作的进度、深度,尽量避免重大设计变更;积极贯彻安全、节约和生态等先进理念。要进一步夯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查自纠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并立查立改;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推动组成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法人组织考核,开展述职述廉和评优争先活动。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咨询、审查和报备制度;监理、检测和咨询等服务类标的以及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不得降价招标;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要在设区市以上平台、省重点工程要在省平台,抽取的评标专家必须来自省综合专家库,做到“场外无交易”“省库以外无专家”。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突出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监督责任;推进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加强质量检测管理;继续开展质量考核,加大大数据分析、日常监督检查比例和考核权重。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主管部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一、二、三级达标创建。要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和征地移民管理。及时落实地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废除地方不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制度、支付合同条款,省重点工程制度执行上一律采用省级以上文件规定。要确保征地移民工作的到位,按规定开展规划大纲、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以及监督评估、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严格工程验收管理,严格验收标准,需要度汛的工程要做好施工围堰、施工导流、度汛调度、度汛预案和抢险物资等各项准备。进一步健全和创新监管机制,建立省、市、县分级稽察制度,从2020年开始,稽察机制没有建立、稽察工作没有到位的地区,质量考核将评为不合格。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手段加大项目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对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不可“一味下放”、“一放了之”,省重点工程不得下放到乡镇一级,建设任务重、力量薄弱的地区,可以采取代建的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教育和提醒,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的轮岗和交流。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保障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推动江苏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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