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召开《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新闻通气会 |
发布日期:2019-02-19 来源:省水利厅 |
2月14日,省水利厅召开《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新闻通气会。副厅长叶健解读今年1月1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江苏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6.9%,位居全国各省之首。全省共有县级河道2141条,2.56万千米;乡级河道21803条,7.22万千米,是全省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通过持续多年的治理,全省农村河网水系的引排功能、水质条件、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和改善,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管护不到位,农村河道乱占、乱采、乱建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村河道淤积、水质恶化、生态退化等现象仍然存在。为此,2010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在此基础上,2018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23条,重点对制定依据、责任主体、管护规划、管护范围等7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农村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办法》还明确了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包括倾倒、排放、堆放、填埋废弃物;倾倒、排放有害物质;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设施;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等;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垦种、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侵占农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网、中新社、中国水利报等中央媒体,新华日报、江苏省广播电台、江苏省电视台、江苏经济报、江苏科技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内主流媒体;厅办公室、农水处、河湖长制工作处、省水利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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