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
发布日期:2015-09-30 来源:江苏省水利厅 |
9月22—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期间,对省政府提交的《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厅长李亚平向会议作了说明。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流域的下游,过境水丰富,但本地水资源量较少,年均只有320亿立方米,人均仅432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时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60%的降雨集中在汛期,南丰北枯,给水资源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问题并存,而且用水效率低、浪费水的现象普遍存在。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节水工作需要用法制来保障。2013年,经省水利厅申请,省人大常委会把制订《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列入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水利厅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经水利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对初稿进行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于2014年5月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进一步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13个省辖市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对相关条款再次进行推敲和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2015年9月6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行业及所有用水户的节约用水和循环用水以及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草案)》还就非常规水源利用、激励和保障措施作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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