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11-14 来源:江苏省水利厅网站 |
日前,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明确我省水利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执行、监督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2000年以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已颁布了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公路工程等15个部分的强制性条文。2012年12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利行业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编制、实施、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但总的来看,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为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等工作,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通知》提出了5方面意见和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以强化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和“技术法规”意识;二是要准确把握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全面性,以明确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范围和适用对象;三是要着力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培训,以促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要作业人员系统掌握强制性条文;四是要认真抓好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以保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能够全面落实强制性条文;五是要严格落实强制性条文的监督,以提高设计审查机构、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稽查机构对设计文件成果和施工过程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强度。《通知》还附具了设计和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的有关表式,以规范各类检查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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