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强化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
发布日期:2014-07-15 |
日前,省水利厅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新阶段,也为水利行业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和处罚惩戒提供了法理依据。 围绕省委、省政府“到2020年左右,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江苏特色、适应发展要求、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办法》提出,2016年前,初步建成符合江苏水利特点的水利行业社会信用基础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2020年前,建成与江苏水利现代化相适应的、覆盖水利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框架。 《办法》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办法》规定了失信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建立起有效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程序,提高失信惩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明确了失信行为划分3个等级,依次为一般、较重和严重,其中较重和严重将对应黄、黑名单;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和在江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的失信信息均纳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受水行政处罚、拖欠水行业规费、未批先建、不履行合同、不配合检查、超资质承揽业务等均属于失信行为)。 该《办法》的出台加快推进了江苏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水利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具有创新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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