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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本站原创

 

    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相关通知精神,日前,我市物价部门发出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的通知(常价管[2004]185号),决定于7月1日起,对全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调整。此次调整本着“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三大原则进行,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均由原来的0.03元/立方米上调为0.13元/立方米。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电厂用水按国办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用水继续给予免征,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省、市级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参照省级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城市公用水厂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再行调整。

    此次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幅度是我市近年最大的一次,为做好调整后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通知要求,各地价格、水利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水政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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