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立法 守护幸福河湖 |
发布日期:2023-12-25 来源:市水利局 |
“为更加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法规名称由“河道管理条例”改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突出新时代“保护优先”的治水管水护水新思路,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常州”。12月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许玲女士在介绍我市刚公布的《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时,一上来就介绍了《条例》的最大特色。 为顺应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水网建设部署,全面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推动河道管理从单一工程治理向系统发力、综合治理、专班化推进的转变,弥补上位法的制度空白,完善河道管理体系,《条例》从立项到制定出台历时三年,《条例》完整构建起我市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五水共治”的治水规范体系。 《条例》通过立法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细化河道分级管理规定,完善河道名录管理制度,建立河道管护机制,明确河道管理主体和职能。从立法层面规定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河道管理联合执法。规定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规定水系、河道生态蓝线、水域保护、河道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条例》通过立法创新实施河道生态蓝线管控,扩大和丰富了现行规划管理中的蓝线管理范围和内涵,将河道保护范围和河道生态缓冲区统一纳入河道生态蓝线管理。 《条例》强调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关注河道历史风貌、生态系统、人文景观等要求。明确要求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循环通畅的水网体系。从立法层面规定新建河道应当建设生态护岸,对已建非生态护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对因城乡建设发展已经形成的河道填堵、覆盖、中断、水系不畅等情况进行普查和评估,开展“断头浜”整治。 《条例》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要求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并建立健全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建设美丽乡村。 “河道是水生态的主要载体,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好、利用好河道资源,事关常州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福祉”, 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李昙云主任解释,《条例》坚持生态优先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在立法思路和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将为我市河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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