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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收集意见建议个税起征点2000元以上
发布日期:2005-09-30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人大有关部门日前将收集整理的个税修法意见送交全国人大,部分征集意见建议,个税免征额不宜全国“一刀切”,也不宜以法律形式长期固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定期调整各地个税免征额。

    意见认为,个税修正案(草案)拟定的1500元偏低,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生活成本和消费支出相应较高,势必影响甚至降低在这些城市生活和工作的人的生活水平。

    今年1至7月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平均为每月1051元,如果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则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008元。建议个税起征点最低应该在2000元以上。

    意见称,个税免征额拟定1500元缺乏前瞻性。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近年来每年发展速度达到9%,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也不断增长,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固定下来,则不久可能再次需要调整。

    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为了避免“朝令夕改”的情况发生,建议考虑在统一提高个税免征额标准的同时,授权国务院定期调整标准。

    此外,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个税免征额也不宜全国“一刀切”。

    建议赋予国务院适当调整各地个税免征额的权力,这样也可以减少乃至避免各地政府违规规定个税免征额的现象出现。

    建议内容

    省级政府补贴列入免税范围

    意见说,假如以上建议均未被采纳,则另外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其他关于免税范围的条款,将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也列入免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等十类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税。

    各地省级政府可以在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规定统一本地区居民补贴、津贴的发放内容和标准,如果允许将这一部分津贴、补贴在税前扣除,则可以弥补此次个税修法“不允许各地作自行浮动调整”规定的不足。

    个税修改发文后三个月再施行

    为使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落实到位,建议修正案执行时间比发文时间推后至少一个季度。

    原因一,由于修正案规定“超过国务院规定个人应税所得要进行自行申报”,因此,应待国务院明确了此个人应税所得具体标准后,再执行该修正案。

    原因二是,税务机关在接到国家发文后、实际执行前,其内部需要时间,做好政策方面的业务梳理准备和具体征管措施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建议节选

    建议一 个税起征点最低应在2000元以上

    建议二 国务院可定期调整个税免征额

    建议三 国务院可调整各地个税免征额

    建议四 将省级政府发放补贴、津贴列入免税范围

    建议五 个税修改施行比发文至少推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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