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促进法草拟成型反对性别歧视户籍歧视 |
发布日期:2005-09-0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令本就不太乐观的劳动力市场雪上加霜,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有望缓解这一矛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党晓捷在昨日举行的“促进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研讨会”上表示,已于近日出炉《就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专门条款,重点解决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户籍歧视)。 党晓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就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启动以来,两年的时间里数易其稿,此番已是第二次向各部委和各省征求意见。征求完意见之后还将进行修改,争取于今年内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性别、年龄和地区歧视是当前最常见的就业歧视,它们影响到的群体很广泛,所以把它列为了专门条款。但千万不能认为就业促进法就仅仅反对这三种歧视。”就业促进法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科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对记者表示,促进公平就业的思路贯穿于整部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岳颂东表示,现有法律的空白是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只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对当前各式各样的就业歧视没有约束作用。同时,该法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执法缺乏可操作性。岳颂东建议,修改并充实《劳动法》第12条内容,制定有关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专项法规,并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尤其是要写明违法需要承担的后果。 王文珍认为直接修改《劳动法》的条件还不具备,对《劳动法》最好的修改就是用新制定的单行法来弥补该法的先天不足。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推进三部法律的起草,就业促进法就是其中的一部。 劳科所副所长莫荣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说:“就业促进法起草过程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果写得太原则,则起不到什么作用,而写得太详细又需要协调多方面的利益,难度很大。” 这个矛盾充分地体现在了“反对就业歧视”这一条款的起草上。“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就业歧视的概念在法律上不能穷尽,很难准确表述;二是要必须考虑执法的难度。”王文珍说。 王文珍表示,目前的这份意见征求稿已经尽可能地提高了可操作性、可执法,增加了明确的条款。“但违法追究能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与执法能力相关的。规定得太高很可能还是会执行不了,而我们又不能把执法部门都推上被告席。” 对于社会上呼声颇高的反就业歧视法,王文珍表示,目前他还没有看到任何要求制定这一法律的文件。他认为,在当前立法指标相当有限的条件下,新法律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需要相当长的周期,因此,把已经纳入立法程序的法律草拟得更加合理科学才是当务之急。 作为就业促进法的立法主持人,党晓捷对于“反就业歧视”条款所能发挥的作用表现得比较理智和客观:“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需要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就业促进法虽然明确写入了相关条款,但是大家不要把这个问题想得太简单,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解决。” 本报记者郭晋晖发自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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