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民间河湖长制明确写入《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23-02-10  来源:办公室

2月8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获得江苏省人大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常州市首部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河湖长制被明确写入其中(第6条):本市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鼓励设立民间河湖长。这也是常州写入民间河湖长制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为更有效地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条例》一是清晰划定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明确长江(常州段),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溧阳南部、金坛西部区域水源涵养区,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等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稳步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目标管理。二是有效落实生态流量管控措施,明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湖的生态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三是突出强化水土资源管护,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对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清淤疏浚,切实坚持水域水量水质并重、预防保护治理齐抓,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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