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发布日期:2015-03-05 来源:水政处 |
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文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同步遵照执行。调整后,我市地表水水资源费:公共水厂0.2元/立方米,高耗水行业0.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0.4元/立方米,其它一般用水0.2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0.40-10元/立方米不等,其中浅层地下水2.7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非超采区2元/立方米,严重超采区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8元/立方米。另外,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文件规定新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正式执行。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利用腾出来的水价空间同步调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凡已上缴的基金不再退付。 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初步建立了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一是对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最低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不变,不会对广大居民生活产生影响;二是实行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地下水未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基本维持现状不变,重点调整严重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防止过量开采,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三是适当调增高耗水行业水资源费标准,通过价格杠杆限制高耗水和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支持低消耗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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