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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6

    6月21日上午,常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费高云主持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使水文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常州水文工作服务重心发生转变、水文监测的内容逐步延伸、水文监测设施向多元化发展。由于国家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具有普遍性、原则性,难以兼顾常州地方水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常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常州市政府将《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列入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会上,常州市水利局、水文局汇报了《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法律依据及常州市水文工作开展情况,与会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并审议通过。

    《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由总则、附则两部分组成,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工作的开展以及审批手续;二是明确了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工作的具体内容;三是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四是规定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与措施;五是规定了违法本办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常州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今后水文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费高云市长对《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颁布后宣传、贯彻等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重视水文工作,保障常州水文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二是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开展培训,做好宣传工作;三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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