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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河道管理新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18  来源:办公室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综合效益,9月4日,常州市政府以常政规[2013]12号文正式颁发了《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此次颁发的《办法》是对1998年《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2002年颁布《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的全面修订和完善。《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配套工程,市、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办法》将从今年的1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14日发布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1998〕37号)和2002年7月26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128号)同时废止。
    依照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新《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晰了常州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办法》将常州市范围内的河道管理权限按三个层次进行划分:其中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实施管理的,从其规定;31条市区主要行洪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武进区范围内的暂除外);其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由辖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全市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办法》首次对滆湖、长荡湖堤防的管理范围与太湖堤防管理范围作出统一规定;新增小型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要求,并将水库的管理范围单列一项。
   河道:有堤防的,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各10米。
   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15米。
   太湖、滆湖、长荡湖:迎水坡至堤脚外20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15米。
   大中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200米;小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左右侧各50米。
   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10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200米。
   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8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50米。
   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5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
   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3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
   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也属水库管理范围。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应当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三是着重强化对河道湖泊的全面保护。《办法》明确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者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及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办法》禁止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禁止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含覆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含覆盖)或者废除的,应当进行论证,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尽可能减少填河等现象的发生。
   《办法》要求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对河道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投入,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输水能力。河道配套工程设施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本次修订后的《办法》将常州河道合理开发利用与严格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管理组织与职责、河道、湖泊、水利工程保护与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等主要方面依法进行了有效规范,强调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中水利前置原则和水域占用管理中的“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原则,《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提升常州市河道长效监管水平,使常州河道管理工作步入科学、依法、有序、高效的轨道,有助于构建生态安全战略中的河道安全屏障,发挥河道健康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作用。
 

主办单位:常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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