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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行业强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6   来源:政法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水利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水利行业强监管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20年4月27日

常州市水利行业强监管指导意见

    为贯彻新时代治水方针,准确把握当前水利改革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清醒认识我国治水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与水利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总基调,加快建立务实高效的监管体系,推动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行业强监管指导意见》(苏水督〔2019〕6号)精神,现就我市水利行业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时期治水方针,主动适应治水主要矛盾新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量化监管指标,不断增强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以严谨标准、严格监管、严肃问责、严厉打击,全面加强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围绕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行业强监管指导意见》总体要求,奋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我市建好五大明星城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完善水利监管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实施办法等制度体系,明确监管内容、监管人员、监管方式、监管责任和处罚问责等,使水利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业监管的主体。市水利局按职责承担市级水利监管工作,指导、督查全市水利监管工作,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监管工作。

    坚持专业监管的原则。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业监管工作,是相应政策、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建立完善监管责任清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补齐监管短板,“严实深细”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监管中查到的问题,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坚持综合监督的原则。局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抓总,落实监督规定,优化整合各类监管资源,依据政策标准组织督查执行情况,综合督查查到的问题移交职能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的,以问责为抓手,努力增强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举一反三和问责警示的能力,坚决制止形式主义,防止选择性监管、“钓鱼执法”和以罚代管等现象的发生。以强有力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严控水利风险。

    (三)总体目标。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2022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行业监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实施办法等制度体系,组建综合监管、专业监管、专职监管、上下联动的监管网络,基本解决“水利行业对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需求,与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举一反三、问责警示均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实现水利监督有空间、可持续、见实效、促发展的目标

    二、重点监管内容

    (四)严格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管。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省水利厅党组、市水利局党组的决定安排纳入重点监督范围,细化任务分工,明晰责任边界,以监管传导压力,以压力促进落实,营造广大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氛围。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全省基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人员行为。

    (五)严格水利规划执行的监管。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水事活动,必须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规划;开展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应具备规划基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强化水利规划在水利行业强监管中的约束作用,严格规范相关涉水行为。健全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依法依规履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规范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六)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监管。推行河湖网格化管理机制,形成“全面覆盖、网格到底、人员入格、责任定格”的管理网络体系。科学划分河湖监管单元,形成单元独立、集成运行、系统治理的河湖单元化监管新模式。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确定河湖的空间资源和保护边界。落实河湖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设立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保证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确保基本水面率不降低,严格控制实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确保河湖功能不衰减。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规范开展事中事后检查,依法清理和查处违规侵占河湖的违法建筑物和违法行为。

    (七)严格水资源管理保护与节约监管。全面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考核内容和指标,改进考核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让水资源成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取水许可审批、验收、发证、延续全过程管理标准,明确管理责任和重点,落实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户计划用水和用水审计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目标要求,落实河湖水量分配、生态流量(水位)管控、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封井压采、生态河湖行动等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以《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统领,抓好用水定额的修订、完善和运用,逐步建立节水评价机制,从源头把好节水关。进一步推广“节水贷”等金融手段,两手发力,助力企业节水增效。做好各类节水载体创建,提高创建质量,树立节水标杆。强化农业用水和公用用水户节水管理,重点推进高校合同节水和节水型机关建设。进一步强化节水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节水氛围。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开展重点取用水户、水资源质量、水源地状况、主要河湖生态状况监测,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水源地共享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依法打击非法取水、超标准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水旱灾害防御监管。全面落实水工程防汛防旱责任制和汛期值班制度,确保河湖安全度汛并充分发挥防汛减灾功能。加强防汛预案管理,督促做好各类水利工程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强化防汛预案的演练和落实,督促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水文水资源信息预报发布进行监管。充分利用全国现有水雨情监测网络,加强洪涝干旱及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预警,密切关注水雨情、工情信息,及时会商研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严格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四制”管理,强化项目稽察。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受理招标投诉举报工作,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质量管理,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巡查,加大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监管,严控设计质量,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强化阶段性验收技术把关,提高验收工作质量。严格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推进落实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严厉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共享、跨部门联合奖励和惩戒工作机制,让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严格水利工程运行监管。实施水利工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执行有关河道、水库、涵闸、泵站和水电站管理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摸清工程运行现状,及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依法划定涵、闸、泵站安全警戒区,并设立标志。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工程的检查、巡查和观测,杜绝各类隐患发生,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十一)严格农村水利监管。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参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四制”管理。围绕“组织健全、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的目标,认真开展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长效发挥效益。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农村供水水源、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厂、水质、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严格河湖采砂监管。规范河湖采砂行政许可管理,严格规范河道疏浚等工程性采砂管理,严禁以工程性采砂名义非法采砂。加强河湖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针对非法采砂频发水域,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河湖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十三)严格水利工程移民政策实施监管。加强重点工程移民安置事前、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核,开展移民安置稽察,建立月报制度,推动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抓好移民安置验收,以验收促进移民安置问题解决,保障移民妥善安置。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管,加大“美丽库区幸福家园”和产业扶持等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运用稽察、内部审计、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综合手段,突出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绩效监管,提高后期扶持政策质效。

    (十四)严格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局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分工,强化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坚持安全生产标本兼治,全面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国家级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创建与复核的前置条件,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与招投标、信用考核挂钩,积极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标准化达标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重视能力提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水利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抽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落实情况。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和教育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十五)严格水利科技与水利信息化监管。加强水利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科研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和考核指标履约情况的检查。加强水利信息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实施、验收、运行等主要环节的检查,强化智慧水利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的落实,强化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严格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按照“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的要求,以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为核心,建立省市县三级协同的水土保持行业监督体系和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开展逐级督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部、省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系统及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尽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提供依据。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查审批、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效益。充分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展规划设计复核、在建项目核查、竣工验收抽查和实施效果评估等信息化监管工作。

    (十七)严格水利资金监管。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实行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管,督促各相关单位完善内控制度,严厉打击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的行为,确保水利资金安全高效利用。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维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监管,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顺利实施。

    (十八)严格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水利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依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细化审批、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通过“列清单、双随机、适度查、用结果”,创新监管方式,避免检查任性,实现放而不乱,建立事中事后监管“零容忍”机制。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水利强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水利监管工作机制,把监管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水利监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水利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常州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利监督、监管工作。各辖市(区)要完善水利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健全监管机制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突出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前面、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落实重大水利工程运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主要城市江河堤防等重点领域监管责任部门和工作制度,督查、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强化综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综合平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作用,强化督查考核,强化涉水事务管理。强化巡查督查,实现发现问题、认证问题、整改督办、责任追究闭环管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不严不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失责失察等问题要严肃问责,对涉水活动主体超越许可权限、违背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行为要严格惩罚,提高监管工作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十一)提升监管能力

    加强监管力量。充实监管队伍,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保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对水利行业监督管理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监管水平。加快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进水利“互联网+监管”。要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风险监测预警、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

    强化水利行政执法保障。强化专职水利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监管能力和监管任务相适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完善排查检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衔接。

    妥善处理信访事件。完善水利监管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渠道,畅通网络、手机客户端信函多种投诉方式,做好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加强跟踪督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发布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宣传引导和信息发布制度,掌握信息发布时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水利行业监管的新内容、新目标、新成效,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不断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水利、关心水利、关爱水利,形成人水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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