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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河长制问责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16   来源: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河长制全面落实,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春福在巡河中专门提出,要求“加强问责体系建立,出台相关问责办法”。

市纪委积极跟进,市河长办主动配合,组织调研及召开座谈会,拟定问责办法,并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5月8日,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常州市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常办发〔2018〕27号),明确了在河长制工作中“问责谁、为何问、问什么、谁来问”等问责机制。

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河长制工作任务的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二是明确问责情形,对河长制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河长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管理不完善,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处置不当等应予以问责的三种情况细化为18种具体情形,此外还明确了6种从重问责的情形。三是明确问责方式,包括对党组织的问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等方式,并依据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问责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四是明确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并向纪委、监委报送处理结果,问责结果与考核评优挂钩,真正发挥奖优罚劣和正向激励作用。

常州市河长制问责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长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履职意识,切实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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